當企業的商業秘密受到非法侵害時,應當尋求法律的保護,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律保護有以下幾個途徑:
1、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查處侵權行為
當企業發現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時,可以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要求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如侵權人侵權行為成立,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的相關規定,對被申請人違法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將給權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應權利人請求并由權利人出具自愿對強制措施后果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認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成立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
(1)責令并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2)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2、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仲裁解決有兩種情況,一是勞動仲裁,二是普通的經濟仲裁。
勞動者違反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違反上述約定的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上述約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后違反保密約定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存在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情形下,企業應將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共同作為被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在法定期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申請普通經濟仲裁的前提是其與侵權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當地仲裁機構或者雙方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當企業發現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侵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比較嚴重,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企業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并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損失。